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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实施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公告
房屋买卖
广州市关于实施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公告
来源:
|
作者:
.
|
发布时间:
2015-07-03
|
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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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国家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为依法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依法实施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以后,预售人与预购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应当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预告登记,核准登记后向预购人核发《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申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既是预购人即购房小业主的权利,同时也是预售人即开发商的义务。预购人委托开发商代为申请办理预告的,开发商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
此外,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效率,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实施预购商品房(包括2008年8月1日前已预购但尚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合并办理,即在核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一并确认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69号)和《转发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8〕174号)精神,办理预告登记收费标准为:住房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为550元/件。
可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七种基本情形
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由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将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之前出售,并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②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预购人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经司法部门认定或拍卖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
③预购商品房继承预告登记,预购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预购商品房由其他人继承的。
④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预购人因离婚析产或共有房产析产的。
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
⑥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在建工程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
⑦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因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预告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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