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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获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从试点走向全国
  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主要亮点内容:

  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前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和审批手续。新法还首次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做法,未来将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新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转让。

  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说,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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