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延长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的考虑
疫情给企业复工复产、开展工作和市、区有关部门召开有关集中会审(会议)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通知》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已按照《计划管理规定》公告有效期且更新单元规划尚未批准的,其有效期延长三个月,并要求各区政府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充公告有效期。
二、关于延长城市更新项目原有地价测算规定适用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企业共度难关、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工作要求,为降低房地产行业风险,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基于深圳“惠企16条”在延期缴纳税款、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规定的期限要求,《通知》明确企业在2020年07月16日前(即将《规则》发布前原有规定延长3个月)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含变更与补缴情形),其地价计收标准及方式可由企业选择按照《规则》发布前的原有规定执行或按《规则》执行,但选定后不得变更。
三、对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通知》提出的相应措施
基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时,应当明确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等。
疫情防控期间,《通知》提出本地各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要求实施主体申请人以金融机构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监管资金),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在《通知》施行前已签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项目的,也可以根据需求更改项目监管方式。
四、对于加快商品房供应,《通知》提出的相应措施
为加快商品房供应,《通知》第四条提出,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许可条件等要求,并保证项目工程质量。今年内,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装配式建筑完成基础工程并达到标高±0.00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可以申请预售。
五、疫情防控期间土地出让价款的延期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为响应国家号召,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摆脱困境,针对企业提出的因疫情防控影响要求延期缴交土地价款的诉求,在综合考虑本市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前提下,提出允许延期缴款的意见。
六、关于提速提效等方面的规定
一方面,《通知》提出,市、区相关部门应按照提速提效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全力支持城市更新开发企业等复工复产。各区要坚持全市更新工作一盘棋,禁止一区一策,不得在全市政策规定外增设审查(审批)环节、设置前置条件,严格落实统一平台受理办理、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审批)的要求,大力推行线上审批,采取集中会审并联审批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做好服务企业工作。
另一方面,《通知》还明确各区要进一步简化意见征集流程,征求意见的辖区职能部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并严格落实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的要求。对于法定图则生效两年内的片区或已完成片区统筹研究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征求辖区各职能部门意见。
微信: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微信公众平台:房地产法律家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雅居乐中心8楼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