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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摘要:

  业主大会起诉业主追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则认为业主大会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项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业主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经过:

  2004年3月,甲公司取得某市区一处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分别为691.36㎡、910.39㎡,截止2010年9月,甲公司从未支付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2010年9月,上述大厦小区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由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专项维修资金57566.9元。

  甲公司则辩称,其于2004年取得大厦底层、二层产权,距离业主大会的起诉已超过6年,业主大会此前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业主大会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业主大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经过及判决结果:

  某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7月作出判决,判令甲公司应向业主大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57566.9元。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的主要观点为:

  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维修资金是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其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2.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3. 如果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享有以其他业主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其他履行了缴纳义务的业主而言有失公平;

  4. 甲公司作为业主,不自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以业主大会追讨专项维修资金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备注:类似案件可能因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如需咨询可联系本站房地产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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