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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房价上涨,卖方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能否成功维权?
  问题:买方诚心购置学区房,却在签完中介合同并且交完10万定金和70万解押款后,遭到卖方坐地起价,买方能否成功维权?

  案情简述:

  张强夫妇有个4岁的孩子,快到上小学的年纪了,夫妻俩平时工作较忙,孩子需要老人帮忙照顾。一番商量后,他们决定在老人居住的某小区买房,正好这个小区也是一所名校的学区,这样不但孩子的入学问题能解决,老人照顾孩子也省去了来回奔波,可谓一举两得。

  经过寻觅张强夫妇看中了刘宇的房子。

  签完合同,卖家又要涨10万

  2015年10月11日,张强夫妇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刘宇签订了中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70万元,并约定了付款及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

  中介合同签订当日,张强夫妇即支付给刘宇5万元定金,10月14日,又付了5万元,一共10万元定金。10月19日,张强夫妇又给了刘宇70万元,用于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

  70万元付完之后几天,双方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途中,刘宇借口要回家拿证件,结果一去不返。张强致电刘宇询问情况,却被告知房价至少要再加10万,否则便拒绝卖房。

  此后刘宇又与张强协商加价10万元未果。张强还发现,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刘宇又把房子挂在网上出售,并且加了价,后来才知道,刘宇的房产证押在中介处拿不出来,她就去房产局办理了挂失,补办了一份新的产权证。

  无奈之下,张强夫妇将刘宇诉至法院。

  张强夫妇请求法院判令刘宇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刘宇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保全费用。

  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于2016年1月14日将首付款70万元支付至原告之前提供的银行账户。

  庭审中,原告称愿意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并提供存款证明书证明其具备付款能力。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单、欠条、短信、房屋登记簿、存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刘宇没有到庭,由她的代理律师发表了意见:

  1、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15万元定金,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首付款,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拒绝履行;

  2、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客观上已不能履行,因原告违约,被告在扣除定金10万元后,将首付款70万元已退还原告;

  3、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


  4、原告违约在先,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主张的20万元违约金超过其实际损失,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市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原、被告何方违约;

  二、原告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0万元应否支持。

  经审理查明,法院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一、经审查,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10万元,原告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中止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者毁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违约。

  二、双方的合同并未协商解除,被告退还购房款的行为系在应诉后单方实施,该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因原告愿意且有能力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360万元,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双方的合同应继续履行。

  三、由于被告不同意履行合同,原告为此增加了履约成本。此外,由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只能全额支付房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履约负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强夫妇与被告刘宇继续履行就南京市某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360万元;被告在原告付款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

  二、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强夫妇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本案中的刘宇肆意加价,甚至在原告不同意加价的行为下至房产局挂失房产证,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某市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全面支持违约金,让失去诚信的人得不到任何好处,还要依法承担违责任,品尝自己种下的苦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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