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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关于房产证加子女名字的利与弊
  摘要:

  
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时听信中介将未成年女儿名字加在房产证上,结果办公积金贷款遇上麻烦,还惹上了官司。日前,某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让黄某夫妇闹心的案件,认定中介机构违约,无权主张中介费,应赔偿黄某夫妇因此产生的损失2000元。


  案情经过:

  为了5岁的女儿读书,2014年8月,黄某夫妇花了123万元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中介费7000元。在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先付50万元的首付款,剩下73万元等公积金贷款办理下来之后再付给卖家。2014年12月去房管中心办理过户时,黄某夫妇咨询中介机构的人员,如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对公积金贷款有无影响,中介回复没有影响,于是二人便把女儿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为40%,夫妻二人各占30%。

  然而,在黄某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却被告知因未成年人是房屋的共有人,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这下可急坏了夫妻二人。再找到中介机构,中介说他们也没有办法,退了黄某预先交的4000元中介费。

  后来,经多方周折,房管中心同意经公证处公证并办理房屋抵押后,给黄某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但是只能贷款46万元,黄某女儿40%的份额部分仍旧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且在黄先生女儿年满18周岁之前,房屋中这40%的份额不能处置。

  2015年3月,公积金贷款终于办下来,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27万元,黄某只得通过民间借贷以及银行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这给本来平静的生活添了不小的压力。

  可正当夫妇两人想着苦日子一咬牙就过去了的时候,中介却把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双倍的中介费共1.4万元。

  收到法院传票后,两人气不打一处来,明明是中介的责任造成了二人的损失,中介机构还索要中介费,于是二人向法院提出反诉,让中介机构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使用公积金贷款73万元是房屋中介合同的重要内容,中介机构有义务向购房人提供真实的有关公积金贷款的相应咨询服务。作为从事房产中介的专业机构,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购房人询问记载未成年人名字是否影响贷款的时候,中介机构应当知道相应的贷款条件,即使不知道,也应向相关部门核实后再答复购房人。中介机构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向黄某夫妇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致使二人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减少为46万元,中介机构构成违约,无权主张中介费,并应赔偿黄某夫妇由此产生的损失,酌定为2000元。

  提醒:

  购买“娃娃房”有风险。如今,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因各种原因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来,“娃娃房”的好处很多,可以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等等。

  然而把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孩子的名下,也会遇到很多麻烦,如:

  1、买房不能贷款。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

  2、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可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

  3、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屋。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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