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房屋买卖
以案说法:转让已抵押房产行为中的诚信原则
  2004年3月16日,汤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412140元(其中32万元向银行抵押贷款)购买了某市区商品房一套。双方于2004年9月4日签订了房屋交接书。后汤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黄某,转让价524980元。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给汤某房款40万元,汤某交付给黄某房屋钥匙及预售合同等权利凭证。后黄某以汤某毁约为由未支付余款12万元。汤某则诉至法院称:其与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该房屋已经抵押登记,其转让房屋未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故其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属无效,诉请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黄某返还房屋,汤某返还已付款项。

  黄某辩称:签订合同时,汤某提出其在银行还有32万元贷款未还,故双方约定由黄某先付40万元,余款过户时付清。但汤某将收到的40万元不用于还贷,挪作他用,现在房价上扬,又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有违法律和诚信,故要求驳回汤某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进一步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结合上述两条规定,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如果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但本案抵押权人(银行)和受让人(黄某)均未主张合同无效,而抵押人(汤某)在收到大部分房屋转让款后却不先偿还借款以消灭抵押权,反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其真正目的是因为房价上涨而想获得更多利益。汤某的行为不符合立法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不应支持。本案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抵押权人仍可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并不妨害其抵押权的实现。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汤某请求确认其与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我们
--案例分析
--联系我们
邮箱:admin@lawyer-gz.com

微信:房地产法律学习网

微信公众平台:房地产法律家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雅居乐中心8楼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新闻动态
  • 新规速递: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解答: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
  • 本站律师团队首席律师荣获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金牌律师奖”
  • 本站首席律师出席全国律协建房委2019年年会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背景下城市新型法律实务高端研讨会并应邀作主题演讲
  • 新规速递: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PPP项目合同争议排除仲裁解决方式,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作房地产法律实务培训
  • 本站首席律师再度受邀为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讲授房地产法律实务课程
  • 徐清波律师应邀参加《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调研座谈会
  • 一图读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八项深化改革措施
  • 新规速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法律家园
  • 以案说法:母亲擅自出售女儿名下房产,卖房不成反被追责
  • 以案说法:房屋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死亡,该赠与的房屋产权份额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
  •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法院认定买方恶意磋商
  • 以案说法:商品房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且该房已被再次转让,面积差价款应如何处理?
  • 以案说法:老相册中意外发现遗书,姑侄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 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房产证中加入子女名字,是否属于赠与?
  • 以案说法:开发商违背承诺停止提供会所服务,小区业主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以案说法:房屋买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的认定依据
  • 以案说法:卖方毁约,购房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差价
  • 以案说法:情势变更原则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适用